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制度

日期:2020-01-19 作者: 点击:[]

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和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实验中心筹建专项经费、“双一流”建设经费等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资产,每位使用人员都有责任爱惜和维护实验仪器设备。

第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操作。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由申购人员负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查、清洗、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仪器设备的对外公共服务工作,并负责指派专人操作。对学院内部的服务工作应在服务任务提出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对学院外以及校外的服务工作由服务任务申请人和设备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必须按要求认真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并按照“航空航天学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进行收费;使用记录将作为年终结算和额外奖励依据。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正常运行,如需维修应联系公司售后进行维修;如设备已无法使用且满足报废条件的,需邀请专家组确认后对仪器设备提请报废处理。

第八条 若发现设备丢失,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一次检查。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使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经实验室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航空航天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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