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日期:2020-01-19 作者: 点击:[]

力学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和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实验中心筹建专项经费、“双一流”建设经费等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的所有仪器设备由学院统一管理,由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员具体管理。

第三条 需要使用仪器设备的教职工需至少提前一周申请,经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预约使用,每次预约使用时长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从学院主页下载。

第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实行开放式管理,纳入学院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为有偿使用,具体收费细则详见“航空航天学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第六条 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禁止带出实验室。但因科研工作需要必须带仪器设备去现场测试的,需经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做好完备的借用记录;每次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如有损坏,使用人需对损坏部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使用时需进行登记,并做好详细记录以备查。

第八条 学院将在每年年终对设备公共服务进行结算,对效益好的设备管理员进行额外奖励。

第九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实验室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航空航天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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