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过夜科研实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 作者: | 阅读数:

各位师生:

 接学校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科研实验正常有序开展,现将加强过夜科研实验安全的事项通知如下。

 1.过夜实验是指每日23时至次日8时仍在进行的有人值守实验或仪器设备自行运转实验。

 2.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在每日8:00-23:00完成实验。确因实验特殊需要进行过夜实验的,实验人员应于当天17:00前填写《航空航天学院过夜实验审批表》(见附件)(高风险实验不得申请进行过夜实验),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签字后,交学院审批并备案。

 3.进行有人值守过夜实验的人员仅限于本校师生及聘用的科研助理,外单位人员不得在学院实验室进行过夜实验。指导教师务必对进行过夜实验的人员进行操作规范和安全指导。过夜实验人员须了解实验过程中的风险点,并具备一定的防控能力。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定实验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脱岗。

  4.仪器设备自行运转的常温常压低风险过夜实验可以申请无人值守。指导教师须确认该过夜实验条件温和,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周边无易燃易爆物品等。实验人员确保实验过程稳定后,方可离开。

  5.过夜实验(加热、加压、危化品实验)必须现场值守或通过移动监控设备,对实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指导教师及参与过夜实验人员要定时查看监控,保证安全,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实验过程有异常,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情况,必要时拨打应急电话。

  6.过夜实验涉及使用大型仪器时,须经仪器管理人员签字同意。仪器管理人有责任告知过夜实验人员相关规定和要求。

  7.未经审批,隐瞒或擅自开展过夜实验者,根据《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重大校〔2017〕294号),按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理。学校对因隐瞒或擅自开展过夜实验而引发安全事故者,将予以从重处罚,并问责实验室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

 

附件:航空航天学院过夜实验审批表

 

 

航空航天学院

2023年7月28日